經(jīng)營納稅


來源:宿遷稅務(wù)
發(fā)布日期:2024-12-06


《財政部 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(wù)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)規(guī)定的存量留抵稅額,區(qū)分以下情形確定:(一)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,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,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;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,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。(二)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,存量留抵稅額為零。舉例說明:某微型企業(yè)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,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,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,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;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,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。在該納稅人4月份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,后續(xù)期間的留抵稅額,均確定為增量留抵稅額,不再體現(xiàn)存量留抵稅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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